人保財險由此開發了上海最早的一個物業責任保險條款。在這個險種的風險分析書上,列舉了因小區安全措施不當、或警告標識不明顯,引起第三者滑倒、碰撞、墜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發生地震、暴風、暴雨、雷擊等自然災害時,因物業管理、維護不善
人保財險由此開發了上海最早的一個物業責任保險條款。在這個險種的風險分析書上,列舉了“因小區安全措施不當、或警告標識不明顯,引起第三者滑倒、碰撞、墜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發生地震、暴風、暴雨、雷擊等自然災害時,因物業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災害來臨時本不應發生的損失”等 11種可能存在的風險。
然而,這一新的保險產品,由于各種因素,一直難以在市場上普及推廣。“盡管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保險經紀公司,都認為它有著非常廣闊的前景,可是從目前情況來看,的確不被人重視。”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團險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王成寶分析認為,主要還是物業公司投保意識薄弱。
業內人士分析說,“我國去年責任險保費收入在財產險保費收入中僅占3%左右,更何況是進入中國較晚的物業責任險呢。”
“因為物業管理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問題很多,并且可能出現的問題也很復雜,保險公司很難對這些問題的復雜性進行量化,因此,由這些問題所帶來的風險是保險公司所不能承擔的。因而保險公司在對這一產品的宣傳上,采取了相對謹慎的態度。”一家保險公司的一位資深人士這樣分析說。
去年下半年,天安在全國部分城市推出物業責任險。但據天安總公司客戶關系管理部馬國東介紹,與其他財產險險種相比,這一產品在全國賣得并不算好。“推出半年來,這一險種帶來的全國保費收入僅20萬元。其中一個有趣的現象是,這個產品在上海地區賣得不如長沙。”至于個中原因,馬國東告訴記者,總公司目前正就此做分析。
物業責任險,似乎又注定成為一個“不叫座”的“玩意兒”。前一陣,被北京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新華聯家園的退保風波”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3 年4月份,悅豪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新華聯家園的物業管理公司與當地一家財產保險公司達成物業管理責任險的投保協議,為期一年,投保額4.8萬元。3個月之后,該小區出現一處因管道淤堵而使泥水倒灌的事件,業主損失極為慘重。但保險公司稱最多賠付2萬元,并在不久后提出退保。經過多次交涉,最終結果是保險公司以風險實在太大為由,退還了3萬多元退保金,而始終沒有全額賠付物業管理公司在保險期內的損失。這個僅維持了100多天的物業管理責任險也就匆匆收場。
2上海楊浦試點每戶5元
“物業責任險在上海不熱銷,主要是因為沒有做大規模。”太平保險上海分公司綜合部朱李向記者強調,在向市民推廣這個險種時,保險公司不應是惟一的參與者。
據記者了解,今年7月楊浦區富苑牧業、黎平置業和上工物業等100多家物業公司向太平購買了該險種。楊浦區已有占總數60%的物業公司投保了該險種,輻射的居民總戶數達到20多萬戶,超過楊浦常住市民的一半,可收保費逾100萬元。而在這個產品的推廣期間,楊浦區房地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據悉,太平和楊浦區房地局召集了物業代表共召開了10余次座談會,專門協商適合楊浦區的具體操作方案。協商的結果是,目前楊浦區的方案以物業公司為投保單位、以戶數為保費計算基礎,具體收費標準為5元/戶/年,在投保該險種的小區,如遇物業責任導致的“水管爆裂”、“天花板滲水”等事故,均可獲得保障。事后,楊浦區房地局已下發文件,要求各房地辦事處和物業管理企業對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不過,朱李告訴記者,在向整個上海推廣時,未必都會采取不論小區情況“每戶5元”的做法,這個收費標準是結合楊浦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并不適用于上海所有的物業公司。在其他地區推廣時,渠道方面也可能會有多種模式,包括爭取街道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物業公司等單位的配合支持。目前,太平正在跟閔行等區接洽,爭取更多的市民從中受惠。
目前,物業責任險的作用已初顯成效。在上海市遭遇臺風“麥莎”影響期間,太平保險公司共收到報案9起,涉及居民百余戶,目前已支付賠款約6萬元,其中有1起人傷,其余多為房屋漏水問題。太平已對所有報案公司進行了電話回訪,并對部分報案公司進行了現場勘察,相關后續工作正在積極開展中。
王成寶告訴記者,人保財險也正在與一些規模較大的物業公司進行接洽,相信該險種很快就會在更大的區域、物業管理更成熟的地方得到推廣。據他介紹,人保財險與物業公司討論費率時會參照各種因素,包括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營業收入、風險系數等。“說具體一點,小區地段、物業管理經驗、小區以往出事記錄、消防供電設備、離醫院近遠等因素都會成為制定費率的參考標準。”
3引入“無過錯責任”
在分析困擾整個“物業責任險”市場發展的最關鍵因素時,王成寶表示,物業公司的保險意識之所以普遍不強,也與市民有一定關系。比如,許多市民碰到物業問題,尤其是小毛小病,往往選擇自行解決,這客觀上也使物業公司投保意識更為淡薄。
物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因物業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物業公司為減少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