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需給小區無償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否則將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建議稿首次確定了“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處罰措施。
《建議稿》規定,“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物業管理區域專有和共有部分的狀況;業主合理使用物業的權利和義務等”。而“業主公約由建設單位編制,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業主需要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簽署業主公約”,“業主公約在全體業主簽署后生效”。
對于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室究竟該由業主們共同負擔還是由開發商負擔,《建議稿》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按不少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建筑面積的0.2%提供,但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5平方米,不多于30平方米”。
對于沒有提供物管用房的開發商,《建議稿》規定,“由區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區主管部門可以報請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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