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國土房產局在該局網站掛出一份《深圳市物業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這個《規范》由該局與深圳市質監局共同編寫,對物業服務涉及的綠化、維修、保潔等應達到何種水平進行了全面規范(詳見昨日本報AⅡ10版)。
在這部《規范》中,涉及物業服務的每一項服務都被劃分成了五個等級,每個等級有不同的服務標準,同時也將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供業主方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自行選擇。按照這個描繪,似乎有了這個《規范》,物業管理就有了一幅美好的畫卷。然而,現實可能并不會買《規范》的賬。
道理很簡單,這個《規范》是建立在一個假定的基礎上,即假定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有法定與現實兩方面的明確的、平等的主體地位。在這個基礎之上,物業服務分級規范才有存在的意義。可惜遺憾的是,目前恰恰缺乏的就是這個基礎。
目前業主的利益代言組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應訴資格并沒有得到合理的規范。在現實中,物業管理公司相對于分散的業主擁有明顯的強勢,甚至個別物業管理公司會采用極端的不正當手段阻礙業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就是平等、自愿。如果這個基本前提不能成立,則完美的合同條款也就是一紙空文了。
比如《規范》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協助小區首次選舉,但現實往往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本不愿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來妨礙它獲取不當利益,那這樣的條款是不是一紙空文?又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時三方(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公司、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移交清單,進行現場移交,并由三方共同簽字確認,但現實是新老物業管理公司往往用強制、甚至暴力手段都解決不了移交問題,這樣的條款又是不是一紙空文呢?
至于類似《規范》這樣的東西,應該交給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規范更為合適。如果行政主管部門來做屬于行業自律的事,即使不是本末倒置,也是隔靴搔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