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建計〔1994〕667號《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四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安裝、維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管理職責
1.建設部是國家電梯行業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訂電梯行業管理的政策和法規;
(2)組織實施電梯生產許可證制度;
(3)統一管理《電梯準用證》工作;
(4)組織制定、實施全國電梯運行事故的統計報表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行業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梯管理的政策法規;
(2)按照建設部的部署,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生產許可證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電梯準用證》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轄區內電梯運行事故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質量責任
“一條龍”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電梯制造、安裝、維修等三個環節的質量責任全部落實在電梯生產企業,并將電梯大修、改造的質量責任也置于電梯生產企業的有效控制之下。對電梯銷售、安裝、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追究電梯生產企業的責任。
第五條 電梯生產企業
1.電梯生產企業系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電梯產品的企業,必須具備設計、開發能力;必須具備保證電梯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機械、電子、電氣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必須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驗。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電梯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國家對電梯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電梯生產許可證的換(取)證工作,按建設部(建計〔1994〕522號文)《電梯生產許可證換(取)證實施細則》實施。對液壓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產品,待產品標準公布后實施許可證制度。
對新增從事電梯生產企業,必須事先經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對于無生產許可證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及未按核準的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產品,嚴禁繼續生產。
第六條 委托代理制
1.電梯生產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如需委托其他企業從事本企業電梯銷售、安裝、維修時,允許實行委托代理制。電梯生產企業與被委托代理的企業是平等、互惠、互利的關系。電梯生產企業應在技術、管理、質量保證等方面對被委托代理的企業進行培訓、指導,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被委托代理的企業應按委托的電梯生產企業對電梯質量的要求,對所銷售、安裝、維修電梯的質量、運行安全向委托的電梯生產企業負責。
2.電梯生產企業實行委托代理制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被委托代理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條件(詳見附件);
(2)必須明確被委托代理的企業代理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3)企業必須制定“實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辦法”和“資格評估標準”。明確對委托代理企業質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質量保證體系與機構設置);明確有關從事本企業電梯安裝、維修技術隊伍與技工隊伍素質的要求;明確安裝、維修電梯的質量驗收要求;明確電梯安裝、維修服務的要求等。
3.辦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電梯生產企業按照建筑市場管理辦法,向符合本《細則》第六條2(1)條件的擬被委托代理的企業提供本企業委托代理的管理辦法和資格評估標準;
(2)擬被委托代理的企業需向委托代理的電梯生產企業提出委托代理意向,提供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及本企業從事電梯安裝維修的履歷證明資料和本企業安裝維修過的在用電梯種類、型號及相應的檢測報告和驗收合格證明;
(3)電梯生產企業與被委托代理企業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生產企業發給《委托代理書》;
(4)電梯生產企業將本企業“電梯安裝維修管理辦法”、“質量驗收制度”、《安裝、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委托代理管理辦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業的有關情況、《委托代理書》一并報電梯生產企業和被委托代理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業必須配備足夠的從事委托代理電梯經營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電梯生產企業必須對被委托代理企業安裝、維修本企業電梯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確保被委托代理企業完全能維護本企業產品信譽。
第七條 電梯銷售
1.電梯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招標投標制。各電梯使用單位如需電梯,可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選用電梯;且必須與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托代理的企業簽訂電梯銷售、安裝、維修合同。
2.電梯生產企業及被委托代理企業一定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嚴格、認真履行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合同。
第八條 電梯安裝
1.電梯安裝是電梯生產全過程的重要環節,安裝現場即是電梯的“總裝車間”。電梯生產企業要保證電梯安裝、調試質量。電梯生產企業跨地區安裝本企業的電梯時,應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如委托其他企業安裝,被委托企業應取得電梯生產企業《委托代理書》,方可安裝該電梯生產企業的電梯。被委托代理企業無權對電梯安裝進行再委托或轉包。
2.在電梯安裝過程中,電梯安裝企業必須保證電梯安裝質量,確保電梯安裝設備和人員的安全。
3.電梯安裝后,由負責電梯安裝的企業進行質量自檢,合格后,出具電梯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交電梯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GB10060—93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發給全國統一的《電梯準用證》,交付使用。其他部門不再重復檢驗發證。未取得《電梯準用證》的電梯不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