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的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共有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的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按照本規定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用部分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