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防范責任,加強物業管理小區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管理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和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后勤部門改制后對所屬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辦公、生活服務小區開展實際物業管理活動尚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內居住物業和其他非居住物業公共區域的安全防范。
物業管理小區內的非居住物業公共區域的安全防范,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防范的標準。
第四條 各級綜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協調、指導:
(一)綜治部門應將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防范職責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部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各部門、各物業管理單位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小區創建活動進行考核、評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案件實行責任查究。
(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公安派出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轄區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防范責任,與物業管理單位建立聯系協作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對策,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安全小區創建活動;加強日常檢查,落實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消除安全隱患,堵塞管理漏洞,對存在的安全防范薄弱環節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向物業管理單位下達《安全防范整改意見書》,督促落實整改措施;依法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綜治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案件進行責任查究。
(三)房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管,規范其服務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單位安全防范服務水平,將物業管理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納入物業管理資質評定和年檢范圍;配合有關部門完善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體系,推動安全防范綜合措施的落實。
(四)工商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單位營業執照年檢,配合綜治、公安、房管部門,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防范責任。
第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綜治部門、公安機關、房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全面落實物業管理小區安全防范各項措施和責任:
(一)物業管理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居民小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明確安全防范的范圍、責任、措施、效果評價和檢查考核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程序,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居民小區安全防范方案,不斷檢查、調整、完善應急預案。
(二)物業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標準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務規范化"的要求,明確細化職責,建立考核獎懲激勵機制,提高安全防范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三)物業管理單位應在公安機關的協調、指導下,與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安全文明小區"創建活動,整合群防群治力量,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登記"等安全防范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小區內出租房屋、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對小區內出租房屋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小區內暫住人口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四)經綜治、房管、公安部門安全論證,對符合條件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建設治安值班室、防護墻(柵欄),安裝小區路燈,推廣一樓住戶"防爬護沿"的安裝、使用。合理規劃機動車停車場,設置非機動車看車棚,做到制度完善,責任明確,車輛出入有登記。
(五)經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單位應建設并完善紅外周邊報警系統、電視攝像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和門禁對講系統等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設施。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執行公安部、建設部制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小區物防、技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運轉正常有效。
(六)物業管理單位應依靠專業保安與群眾自治防范組織,加強居民居住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維護小區內的公共秩序。應建立專業保安隊伍,鼓勵從有資質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員。保安員上崗須經過培訓,統一著裝,配置保安器材,負責住宅小區內安全保衛工作,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招聘保安員數量應符合小區治安狀況和居民對安全防范的需求。
物業管理小區應嚴格實行門衛制度,對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
(七)物業管理單位應根據居民住宅區的特點,合理布崗,加強巡邏檢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類災害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并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八)物業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及水、電、氣、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巡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搶險器材,加強物業養護和維修,及時整改和消除隱患。應在小區內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統一設置文明規范、用語簡潔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為事項。(九)物業管理單位應主動配合公安派出所在居民小區開展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動員、組織小區群眾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安全防范設施由產權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與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或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小區的安全防范設施,并對破壞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對破壞物業管理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綜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應加強對居民居住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建立物業管理單位信用檔案、不良記錄和業主評價機制,并聯合將年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對因防范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善、治安管理狀況混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由綜治、房管、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