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民事觀點
持這種觀點的人忽略了物業是城市的基本組成部分,管理維護物業及環境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內容,而認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要或完全是一種民事關系,不存在相關主體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會責任等方面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存在政府或司法機關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維護、監控等方面的監管關系,以為只要界定和規范好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政府就可以不用管了,一切由民事關系的主體之間去解決。
2、極端民權意識
或者叫做業主至上主義。一切權力歸業主,業主擁有產權就擁有物業管理的一切權利,且不承擔義務,一切圍繞業主的產權做文章。認為業主大會是最高決策機構。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要求甚多,規范甚細,處罰甚嚴,而對業主或使用人的行為規范籠而統之,一筆帶過,這種業權至上。不能說、不能管,用財產所有權掩蓋業主或使用人對他人對社會所應承擔的責任的觀點,對真正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是有害的。
3、包羅萬象主義
在國內物業管理發展早期階段,大家腦子發熱,認為物業管理可以也應該包治百病,不切實際地拓寬物業管理的外延和內涵,把社會治安、計戈(生育、勞動就業、福利救助、環境治理等等統統加到物業管理頭上,在小區里搞小政府,不僅壓得物業管理企業喘不過氣來,而且混淆了各種社會角色及其關系,使物業管理朝不正確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又將物業管理視為肥肉,公安、民政、街道居委、環衛等部門與物業管理企業爭地盤,把屬于企業的經濟行為拿來自己做,或變相侵占業主。企業權益。
4、無限責任原則
由于對物業管理概念不清和立法滯后,社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圍,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只要收了錢,就應對業主或使用人的一切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毀丟失)承擔責任。這是一種社會責任混亂和欺貧弱小權力群體的意識,另外也與物業管理公司以“管理者”自居意識,政府、社會推卸責任意識有很大關系。
5、自由市場思想
不少人認為物業管理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就應當完全按照市場法則處理相關的一切關系,例如:管理服務費(實際應當稱為 “公共物業維護服務費”)應完全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自由協商。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聘用應完全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決定。政府完全不能干涉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等。這種觀點忽略了三個問題:其一,物業管理是一種公共管理,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置身干事外,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也不可能獨立處置或面對因這種公共管理而產生的關系或后果;其二,公共物業維護服務是一種公共消費,作為大量的分散的小業主或使用人的意志很難達成一致,或其意志達成一致的過程復雜漫長且成本過高;其三,現階段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內物業管理所面對的現實是,社會體制轉轉的復雜性、國民綜合素質和經濟承受能力的低下,以及大量較大型共享公共消費式物業空間的存在等。必須認識到,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推行物業管理自由市場體制是不現實的。
6、豪華管理服務標準
一些人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越多越好,檔次越高越好,所以在有關法規政策或行業導向中就出現了許多硬性項目和指標,許多小區管理成本不斷增高,甚至相互攀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在管理服務費和服務要求方面的磨擦系數加大。這不是理性的行業發展之路。
7、絕對服務主張
有人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就是業主請來的“管家”和“傭人”,或者是對物業進行維護的“受托人”,別的職能沒有。其實,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特殊的民事主體,它一方面根據服務合同對業主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另一方面還擔負著對公共物業安全及秩序進行監管的職能,而后者不僅是法律所賦予它的職責,而且是全體業主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在法律意義上的一種轉換,這也是物業管理更深層次的社會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