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房產糾紛案呈逐年上升趨勢,案發原因多種多樣,有買賣租賃、不法侵占、婚戀破裂、遺產繼承等引發的,也有政策調控導致房價漲落引發的。記者選取了一組判例,以此透析法院是如何處理各種房產糾紛案的。
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是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然而一家小區的房產開發商竟將面積為250平方米的兩套物業管理用房也賣掉。為此,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接連提起兩起訴訟,并于不久前獲得勝訴。
閔行區華麗小區在核準該小區的規劃時,區規劃局在核準圖紙中載明,小區有兩套房屋為物業管理用房。然而,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私自將這兩套物業管理用房賣掉,造成小區業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無房辦公。
在掌握開發商違法賣房的事實后,小區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提起第一次訴訟,要求被告開發商將已售出的兩套房恢復為物業管理用房。鑒于兩套房屋已實際轉讓,買得房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保護,法院駁回了業委會的第一次訴訟請求。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并決定:如不能收回物業管理用房,則要求開發商折價賠償。由此,業委會第二次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賠償房屋折價款476萬余元。
被告開發商在應訴時認為,原告小區業委會對規劃圖紙存在錯誤認識,當時在規劃時并不存在物業管理用房,兩套房屋的性質均為可銷售房屋,并非物業管理用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折價賠償要求。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開發商作為華麗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有義務為小區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在其向規劃局提交的設計圖上,的確有物業管理用房兩套,故開發商應當根據規劃要求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并將其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和業委會的辦公用房。
經評估,涉案房屋的市場單價為每平方米1.7萬元。據此,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被告開發商或在小區附近購置兩套相應的房屋交給原告業委會,或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折價款426萬余元。
本報記者徐亢美通訊員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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