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車輛停放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用于小區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維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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