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