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管理權益的集體意志的體現者,其法律定位是公共物業責任人,應承擔對公共物業管理、維護、監控的民事責任以及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責任。
業主大會不是最高權力機構,因為它的活動必須在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政府和司法機關有權撤消其違反法律政策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定,有權在其出現重大過錯、失誤或運作混亂等情形而不能正常行使職責時,暫停其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等職能。作為一個法律范疇的民事主體,其享有的權利與所承擔義務的對等的,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或腐敗;而且作為民事主體,其行使民事權利是與民事行為能力相聯系。相適應的,如果不具備或喪失行為能 力,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物業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在私權(業主的決定權)與公權(社會公共利益、弱小群體利益)相沖突時,立法者和執法者應當優先和重點考慮公權,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業主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是業主大會的執行人,其行為后果(法律責任)由業主大會承擔。所以它只能以業主大會的名義從事活動,重大事項(招標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修訂業主公約、決定管理維護計劃等)必須首先經過業主大會表決,而不能僅由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業主委員會雖然是一般性群眾組織,但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人,有權根據法定形式和內容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建議今后業主委員會注冊登記以業主大會名義進行,這樣可以就解決目前存在的關于業主委員會地位、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關系等懸而未決的問題。
在日常運作中,業主大會通過其成員和物業管理公司推薦業主委員會成員,并監督其履職情況;政府及執法部門通過業主大會成員、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監督業主大會的運作情況,必要時,可根據上述主體的意見決定是否干涉或剝奪業主大會的某些職能。這是物業管理本身屬性所決定的。
應當允許許多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形式存在,少數不適宜實行綜合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可以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以獨立法人的形式直接實施管理,但必須聘請有關具備資質的專業公司。業主大會可以設立財務,直接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費用,并支付給專業公司。
2、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公共物業服務人,其職責由法律法規規定,其服務方式、內容。標準及報酬由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管理公司除作為企業法人所享有規定的權利及承擔義務外,作為物業管理這一特殊法律關系和服務事項的主體,還具備相應的法律地位,如:有權對物業及環境、公共秩序進行維護及監控,有權收取相關費用并獲得利潤(或傭金),有權獲得公共物業服務費以外的經營收益,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經費攤派或業務攤派,有義務提供規定的服務并接受監督,負有協助監督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的權利及義務,有權請求政府或執法部門干涉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行為。
物業管理公司對其管理服務范圍內的業主或使用人無處罰權,但可以根據合同。公約等契約約定,要求對方服從其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集開發建設人、前期管理責任人。產權人、質量責任人為一體,在物業管理”關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目前絕大多數開發建設單位的表現與自己的身份和責任是不相符的,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改革開放以來,對我國城鎮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在物業管理階段所顯露出來的,則更多的是暴利、不負責任和制造麻煩。在立法和執法中應對開發建設單位予以高度重視。對目前開發建設單位缺乏物業管理投入而又獲取高額回報的不正常市場現象,應當利用法律政策等杠桿進行合理調整。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在與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前者是弱小權力群體,在權利、責任方面,應當給予適當傾斜。
關于開發建設單位自管物業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從市場經濟角度,不能完全剝奪開發建設單位自辦物業管理公司或在符合資質的前提下自管物業,但其實質性條件應嚴于業主大會聘請物業公司模式;業主大會聘物業管理公司,其程序性條件應更高些。對于實質性條件(主要是指物業質量、配套完善、管理服務等)不具備,且業主不滿意的,可經一定程序,取消其管理權。
開發建設單位的主要權利有:在物業交付使用后一段時期內聘物業管理公司并確定管理費標準(前提是在售房合同及其他售房文件中明確載明);以未售出物業產權人身份參加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獲得正式產權確認的物業之權益或其他權益,但前提是:車場、會館等建筑物經產權登記,廣告權、體育設施等在售房合同中載明。主要義務有:在設計。施工階段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并承擔費用;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召集及運作;提供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產權屬業主大會)。維修基金、物業使用前管理維護費用;完成配套設施;保障物業質量;向業主大會移交相關資料和朱經合同。產權確認的物業收益等。
在立法中應當鼓勵物業管理主體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保護其合法物業權益,而不是將大量的矛盾糾紛交由政府主管部門處理,增加政府運作成本。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拒絕處理有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取訴訟途徑解決的有關糾紛,從而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決立法。產業發展等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