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業主委員會聯誼會向省人大、省建設和國土等部門提交了關于《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的修改意見,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和業委會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成為廣大業主關注的焦點。
業主:開發商與物管必須分離
在匯集整理出的修改意見中,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受到廣泛關注。《條例》(修訂案)中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業委會聯誼會提交的修改意見認為,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分離。
組織提交意見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條例》(修訂案)中第四章二十一條把前期物業管理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的控制權放在建設單位手里,無異于“引狼入室”。有關專家建議,住宅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或授權街道、居委會與入住小區的業主代表組成招聘小組,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合格的物業管理公司,以防止開發商控制招標。
家住越秀區某樓盤的熊先生透露,該樓盤的物業管理公司六年中換了三個名稱,但公司注冊人一直都是開發商的兒子。熊先生對小區的物業管理十分不滿,他認為要想提升物管服務質量,必須切斷這種“父子”關系。
律師:業委會需要獨立法人資格
據了解,《條例》(修訂案)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職責仍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提到“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維護業主權益”,以及所需履行的相關職責。
廣東頤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邱律師認為,如能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業主委員會的獨立法人資格,則可使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能夠名正言順。而業主委員會目前還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享有訴訟與仲裁的權利。
此外,一些專家還對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的計票方式提出質疑。按照目前《條例》(修訂案)的計算方法,根據建筑面積分配投票權,容易造成開發商一票獨大的不合理現象。業委會聯誼會負責人算了筆賬,假設某小區總建筑面積有5萬平方米,開發商還有1.8萬平方米的預售房,這時如果對一項事務投票,即使所有小業主都同意,開發商仍然可以用34%的票數否決。相關專家建議,首次業主大會的投票權應該以建筑面積和獨立售房面積兩個指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