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法律上行不通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錦程律師事務所,律師說通過不交費來維權是不可行的。業主入住時,就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般會提到,如果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應該拖欠物業管理費。
法院也認為,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業主在收房時就承諾按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昨從崇安法院了解到,紫金門花苑業主張強就被判敗訴,法院判決他支付物業管理費及違約金。
然而,不少市民認為,業主無權選擇前期物業公司,在收房時只能接受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否則拿不到鑰匙,因而這樣的判決顯然對業主不公平。對此,庭審法官說,前期物業公司是由開發商公開招投標選定的,由開發商去選聘物業公司具有現實可操作性,避免了沒有物業服務的空白期和混亂期,符合公共利益。
庭審法官說,個別業主僅僅因為物業服務差等原因就拒交物業費,會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法官不建議大家以抗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他提醒市民,小區應盡快成立業委會,當物業服務不到位時,業主就可以通過業委會與物業交涉,讓其改善服務質量,必要時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業公司;另一方面,目前我市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僅有30%,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可以在當地社居委的調解下,與物業協商,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