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居住物業使用戶的下列行為應當禁止: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2)占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3)在天井、庭園、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4)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5)亂設攤、亂設集貿市場;
(6)亂倒垃圾、雜物;
(7)在建筑物或構筑場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8)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