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述評:日前,某物業公司參與公安局保安招標會,順利中標,但在他們完成招人培訓等一系列準備工作后,卻被告知“不具有專業保安資格”,因而不能繼續履行招標合同。由此引出一個話題: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究竟是什么性質的?時下不少小區發生盜竊、丟失財物案件,物業管理公司要擔負什么責任呢?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界定相當模糊,在監管方面也有不少盲點。
盲點一:保安職能與責任
有關人士表示,其實,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義務主要來源于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物業管理中安全服務的性質只能是一種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務,不能將屬于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為保安的職能。
物業管理公司雖然收取了業主交的物業管理費,其相應的義務是對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等綜合物業管理活動。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衛責任是基于整個小區而言的宏觀安全保衛工作,并不涉及個人特定財產的微觀安全保衛之責。作為物業公司,其僅對物業管理范圍內發生的行為、事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應任意加重其責任。
盲點二:服務標準與規范
究竟一個小區該配備多少保安、清潔次數和程度達到怎樣的標準才算合格,才能滿足業主的需求呢?不同等級的物業管理公司收費標準不同,所提供的服務也不同,但事實上在實際執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服務的內容和檢驗的標準,對于有些服務項目的內涵理解不一致,這也是導致物業管理常常出現糾紛的原因。業內人士表示,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切實可操作的規范,明確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的內容和標準。
據記者了解,目前《廣東省物業管理小區服務技術標準》正在進行意見征詢,預計今年年底就可出臺,廣州市物業管理協會的有關人士透露,該標準對于許多物業管理中的服務內容、技術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例如巡邏的方式次數等等,雖然該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性,但是詳細的可操作技術規范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可以用于業主制定小區物業管理招標書,約定有利于業主的條款,也可以用于檢驗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