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為物業分散出售后,產權主體便出現了多元化的情況,決定了住宅內的各個物業主體之間既有個體利益,也有整體利益,需要一種既能維護全體業主利益,又能兼顧單個業主利益的新型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要求把業主自治和專業管理結合起來。由于房屋和相關配套設施不可分割,針體物業不可能由分散業主各自單獨進行管理。業主委員會僅僅是一個自治組織,不具有專業維修保養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技術和條件。因此,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業主委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來進行管理,既能保證建筑物的安全,也能維護建筑物的形象和功能,使之升值。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既是一種委托關系,也是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因此,業主自行管理在現實中和法律上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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