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業主擔任。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及業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章程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業主大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時,業主應當接受相關居民委員會的管理。
相關法律法規
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即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
物業的合法買受人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已實際占有使用的,享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行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是市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依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并處理好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互關系。
第六條 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的指導工作應接受所屬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應確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該項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把所轄區域內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區主管部門、各區政法委、維穩辦、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和主持。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疑難問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聯席會議:
(一)有新的物業管理政策法規頒布施行需要貫徹執行的;
(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但不主持換屆選舉工作的;
(三)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但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集的;
(四)發生其他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的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整理并保管聯席會議的記錄。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所屬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建議其改正,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區主管部門。拒絕改正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業主委員會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業主委員會的行為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大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城市規劃、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歷史條件等因素,具體劃分方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的成員;
(二)制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審議、批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五)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維修、更新、增設等所需費用的分攤;
(六)決定專項維修基(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的法定條件成就后60日內,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業主也可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前款“法定條件”指物業的入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個業主入伙之日起滿兩年。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書面告知后14日內,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