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修訂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審議維修基金續籌、使用方案,并監督其實施;
(五)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六)制定、審議和修改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維護、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2) 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3) 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
(4) 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1) 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 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 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 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 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 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