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對業委會公共收益經費使用有異議,業委會被業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顧先生等4名業主狀告華*公寓業委會撤銷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分別對4名業主要求業委會撤銷華*公寓收益約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明細賬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是上海市首例小區業主狀告業委會的糾紛案件。
華*公寓業主委員會系2006年3月成立,原先的業委會與上海華*置業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曾簽訂過物業管理合同,期限從2002年4月15日至2004年4月16日止,該合同中約定小區停車費用于小區建設和彌補物業虧損。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后,現任華*公寓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后區房地局要求該物業公司繼續對華*公寓進行物業管理。2007年1月29日,華*公寓業主委員會仍與該物業公司簽訂《華*公寓公共收益情況約定》,約定華*公寓的停車費每月3000元、電梯廣告費每月人民幣250元用于公寓房屋的日常維修、公燈費等支出,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由業委會核定并定期向業主公布。2006年至2007年期間,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共同制定了華*公寓業主大會賬目公布報表,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帳戶公開報表、停車廣告收益等報表予以公布。因涉案4名業主對電梯改造的維修基金支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等費用產生異議,故要求業委會提供維修基金支出的費用清單及結算報告、分攤依據明細賬目,公共收入及支出的明細賬目,還要求撤銷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華*公寓公共收益情況約定》。因業主與業委會協商不成,4名業主于2008年4月8日分別起訴到法院,認為在未得到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擅自指定該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管理,遂起訴要求公布小區公共收益及支取情況,公布近3年來的物業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審理中,4名業主還提供了上海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指出華*公寓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公共收益支配等存在問題。
法庭上,華*公寓業委會辯稱,原該小區物業一直由該物業公司在管理,合同到期后物業公司因虧損不愿繼續服務。經區房地局指定華*物業公司繼續對小區進行管理,而非業委會擅自決定聘用。鑒于該現狀,華*公寓的公共收益仍在補貼物業公司,來彌補物業公司開支上的虧損。雙方有合同約定,在每半年一次的財政收支情況表中予以公布。業委會對維修基金使用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的,每半年公布財務報表,并公布支出情況,涉及售后公房的維修基金也由建設銀行定期發放,均不存在未公布的現象。
法院認為,業主對居住物業的共有部分,均具有共同管理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業委會的決定,代表了業主意愿,對眾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對業委會的決定,享有監督權。華*公寓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華*公寓公共收益情況約定》,是涉及全體業主權益的事項,應當先征詢業主意再經業主大會討論后通過。鑒于華*公寓物業管理虧損的特殊性,一直延續著公共收益補貼物業公司的做法,該小區的部分業主也予以積極支持。4名業主對該補貼做法有不同意見,業委會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好解釋工作。《華*公寓公共收益情況約定》涉及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在眾業主之間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但現僅有4名業主訴請撤銷權,未達到小區過50%的業主認可,法院遂一審判決對4名業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