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并經 年 月 日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代表)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每棟樓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組成。
本業主(代表)大會設立的執行機構為業主委員會。
本業主(代表)大會于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宗旨)
本業主(代表)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監督業主委員會執行決議和履行職責,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和諧小區。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代表)大會名稱:雅居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業主委員會辦公室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雅居園小區全部區域
三、物業類型:住宅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占地面積: 平方米
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代表)大會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代表)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一)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 (業主(代表)產生方式)
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 業主自薦或推薦投票推選產生
2、 業主委員會提出候選人,業主推選產生
第八條 (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3日前,就業主(代表)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或電話、手機短信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向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 (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代表)大會采用以下形式進行表決:
舉手表決: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組織有關人員張貼公告、發送短信或業主(代表)逐戶送達,業主(代表)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代表)大會表決,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已送達的征求表決意見單,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 20%以上業主提議或者30%業主(代表)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 (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或業主(代表)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代表)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會議前 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
采用張貼、發送短信或業主(代表)送達的形式,將業主(代表)大會議事內容發布,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業主(代表)回收業主意見,并將意見如實在業主(代表)大會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表決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征詢意見或表決統計結果形成業主(代表)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應當做好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