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的成立
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解讀: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具體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區、縣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指導不等于領導,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指導,如果他們不指導,則屬于區、縣小區辦不作為,并不影響業主自行成立業主大會。
北京對區、縣小區辦規定的這方面的工作時限可參照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516號文的規定:“擁有10%以上業權的產權人(代表)書面申請自行組建管委會的,各小區辦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符合組建條件的書面答復?!?而一個物業小區是否符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北京可參照以下兩項規定: 京政辦發〔2001〕91號文規定:“凡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戶入住已滿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組建業主委員會;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舊小區,房改售房率超過50%的,應組建業主委員會?!?京國土房管物[2002]316號文規定:“對于整體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在組建管委會時、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符合《關于規范和加強本市物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91號)管委會的條件,應一并選舉產生管委會,不再分次選舉。對于住宅小區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會應給未入住區域的業主預留產權人代表份額和管委會委員席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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