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業主委員會是隨著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而產生的一個新興組織,它是介于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隨著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廣大業主越來越關注對其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對業主委員會的關注程度也日益提高。業主委員會作為一個新興的事物,是介于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溝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橋梁,它代表和維護著房地產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它應是代表廣大業主的共同意愿,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的有效組織形式。
業主委員會是伴著日益發展的房地產業和物業管理領域的法制化、現代化而產生的。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從 1908 年世界上成立第一個物業管理行業性組織 —— 國際建筑物業主和管理人員協會( BOMAI )以來,物業管理就進入了法制化、現代化的時代。我國的物業管理起步比較晚,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制化、現代化程度還相對落后,在其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呈現出不少的問題。
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的傳統房產管理不同,現階段的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型管理服務體制,主要體現在它把以前不可能出現的業主自我管理與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統一專業化管理服務相結合,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態勢。
業主委員會的誕生徹底改變了過去對住宅區進行管理的舊觀念,充分發揮業主的自主權與能動性,讓業主自己進行自我管理。它在相關機構的指導下行使以下權利 :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 代替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 監督業主公約實施 ; 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可以說,業主委員會的存在有利于明確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有利于促進形成物業管理市場的競爭機制,在物業管理市場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并且,隨著國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也將得到更加明確的保障。總之,業主委員會是廣大業主實現自我管理的前提和關鍵。也就是說,沒有了業主委員會,也就缺少了物業管理的主體,也失去了物業管理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建立業主委員會,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是我國建立業主自我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新體制的基礎,也是培育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的必然要求。
但為何這樣一個有效的組織形式,在日常的運作過程中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呢?
首先,問題主要就出在我國在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上面。從各地的立法情況看,雖然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條例、法規,盡管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業管理發展水平呈現的不平衡性,以及立法水平、執法力度的參差不齊,使業主委員會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不清晰,同時也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民事法律糾紛案件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對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各方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統一性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加強物業管理立法研究與完善,加快立法進程就顯得越發重要。
另外,目前存在的一些片面的認識也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它不僅會影響業主委員會的權威性與正常的運行,更且為日后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比如 : 有些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就是一個可以借用實現個人私利的“權力機構”,借助于它業主就可以隨意向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要求,業主也可以把任何事情都甩給他們而自己卻撒手了之 ; 還有的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就是為與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對抗而設立的 ; 也有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在解決完業主所托付的問題之后就完成了任務,至于它何去何從就不干業主的事了 …… 其實,這些想法都是對業主委員會嚴重的誤解。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和誤解,我想究其原因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人們對業主委員會作用的認識不夠準確。本文的開篇已經明確指出,業主委員會應是代表廣大業主的共同意愿,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所以它的產生與運行就是為了起到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溝通作用,通過依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支持、協調、配合,使其所擁有的物業保值增值。
縱觀業主委員會的整個產生、發展的歷史及其特點,我們不難發現,它在當今物業管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