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業管理是一門管理科學,其管理水平的高低與業主生活質量和社會穩定息息相關。業主委員會作為“所有業主的有限授權代理人”,在這種趨勢下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既達到維護業主權益的目的,又可以合理有效地保證自己的規范運做,是值得所有業主關注的事情。
業主委員會(下簡稱業委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個民間組織。《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正確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不斷增多的矛盾和投訴、提高社區生活質量、穩定社區內部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
要想有效發揮業委會的作用,確保業委會委員的專業素質符合物業管理需要,縮短合同雙方的差距,就必須加強委員的經驗交流活動,通過向業委會委員宣傳灌輸物業管理專業知識,并輔之以媒體的輿論導向宣傳,促使委員進一步明確業委會職責、義務,使其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逾期不交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從而實現合同雙方的合作與共贏。上述活動可由業主出資,物業管理企業贊助,行業協會定期組織委員進行多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通過學習、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加速業委會委員的成熟過程。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將業主、業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擰到一起,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物業區域內公共事務的業主自治是通過業主大會實現的,由于種種原因,業主大會一般一年內也只召開一次或兩次,而大量日常公共事務通常都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并實施。業委會任期有限,結構不穩,多為兼職,組織松散,委員素質參差不齊,在運做中其法律地位又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一旦形成授權范圍內的工作失誤,或用權不當,會造成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利益受損。但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這又很難讓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現階段亟待通過立法明確職責,確保業委會工作得以健康發展。
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關系中互相依存、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雙方工作目標一致,職責各異,地位平等,不能簡單的定高低、比上下。物業管理公司要自覺的接受業委會的監督,誠信自律,為業主服務。業委會要正確運用監督機制,而不是單一行使“至高無上”的否決權,這樣才能夠避免雙方互相敵視、互相設防的緊張對抗局面,化干戈為玉帛。
二、業委會要充分發揮監督協調作用
監督是指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與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督促物業管理公司依法按約履行服務合同,而當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爭議無法避免時,就需要業委會履行協調職能。隨著社會法制程度的提高,人們在很多場合中都想到了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同時許多人陷入了另一個誤區,即將上法院作為唯一的解決手段,為維權而濫用訴訟權,完全忘記了解決問題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在處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時,業委會也往往會陷于這個誤區,采取比較極端的方式處理問題,從而激化矛盾,影響了所爭議問題的正常解決。舉例來說,某一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費的收取上與部分業主產生矛盾,這本來可以通過業委會的出面調解,使雙方達成諒解,但業委會為了體現其對業主的保護,直接提出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反而形成了尖銳的矛盾,嚴重影響了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
之所以強調業委會的協調職能,是由業主置業的目的決定的。業主購買住宅,是為了 " 安居 " ,購買寫字樓,是為了 " 樂業 " ,都是為了安心的生活工作。若業主經常性地陷入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中,自然會影響其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從而違背了置業的初衷。如果業委會能充分發揮其協調功能,以和平高效的方式協調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就能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實現業主“安居樂業”的目的。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業主大會、業委會沒有其他權利,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機構,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只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職責。成立業委會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業主權益,保證業主能在所居住環境內愉快的工作生活。因此,業委會應以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為目的,而不是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