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所在公司目前管理物業面積 350 萬平方米,現有業委會 49 個,從業委會的實際運行來看,售后房小區業主委員會,相對比較穩定,成員主要是公派代表和推選代表經選舉的業主委員。因為這種小區收費較低,市場化程度不高,業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薪酬,實行義務工作,只有付出沒有回報,屬于清廉型組織。而商品房小區業委會運作中遇到的問題就比較多。大多數業委會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實施小區自治管理,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物業管理,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及時溝通與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關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一定比例的業委會較不規范或無法規范地開展工作,對小區的和諧帶來了負面影響。
業委會在組建和管理中常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組建難以形成合力。開發商、業主代表、街道及居委會、政府主管部門代表在籌備過程中各自的地位和職責不夠明確,很多環節出現脫節,推諉現象頻頻發生,最終導致業委會的“難產”甚至是“流產”。
二是組建過程有待簡化。從推選業主代表、產生業委會委員候選人到起草業主公約,特別是推薦籌備組、委員候選人等工作,過程相當繁雜,一般都要花幾個月甚至是半年的時間,有時往往一年也難以完成。
三是業委會人員失控。由于業委會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等重大事項有一定的支配權,部分小區的委員還可以領取津貼,不少業主覺得當上業委會委員是有利可圖的。因此這些業主想方設法進入業委會,造成業委會人員失控,推選時各種矛盾突出,真正想為業主做事的業主反而進不了業委會。人員失控也導致后期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作用不能規范發揮,或者為了一己私利,最后“隱患”無窮。
業委會在運作過程中也常有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缺少制約和監督機制。一些業委會內部權力膨脹,不能代表業主利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得不到體現,業主對業主大會、業委會的信任度下降,使得業委會的作用難以真正發揮。
二是自律機制不完善。盡管有關法律及章程對業主、業主大會及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職責有明文規定,但較為籠統和簡單。小區雖然也有業主公約,但是重權利、輕義務,在行使權利方面隨意性較大,越位現象普遍存在,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追究。
三是委員責任意識不強。遇到難事、煩事,一些委員缺少處置的辦法,由于能力所限,不規范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有動輒將辭職掛于嘴邊,缺乏責任心,導致業主大會及委員會名存實亡,無法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