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6月,閔行某小區因業委會任期即將終止,部分業主在當地居委會的主持下成立了選舉新一屆業委會的籌備組,前任業委會業主認為自己應當是下一屆業委會籌備組的成員,于是不去報名登記參加業委會委員的選舉,又不滿新一屆業委會的選舉結果,于是將給予他們登記備案的房地辦告上了法院,指責房地辦人員違法行政。 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業管理規定》對業委會到期后如何選舉下一屆業委會沒有作出相關的明確規定。它不是換屆選舉,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屆業委會成員以業委會委員的身份參與新一屆業委會的選舉工作,而應是以一個業主的身份重新到籌備組登記參加選舉。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點評 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區的選舉過程中,由于該類問題而引發的訴訟正在逐步增多。業委會委員或主任的逐步“吃香”,與我國房地產物業管理的發展與進步是分不開的。相反,相關的有關業委會的選舉程序、標準等規定幾乎是空白,給糾紛的產生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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