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與受扶養人因扶養問題產生糾紛,怎么辦?如何處理?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定義: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受扶養人、遺贈人)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
協議必須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受扶養人享有依協議請求扶養人扶養和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產、不擅自處分遺贈財產并將其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2)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后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承擔扶養照顧遺贈人,并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安葬的義務。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協議簽訂的具體日期。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中有關遺贈的內容,只能在受扶養人死后發生效力。
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解決:
(1)扶養人應做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應受扶養人親屬的請求酌情對扶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2)受扶養人應當履行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如果受扶養人擅自處分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財產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有權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
(3)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