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鄭州市郊區的農民,家有兄弟三人,大哥早亡。2001年5月7日,年老的母親為我和弟弟胡子武立下自書遺囑,指定她的全部財產包括現金和實物及房產全部由我和弟弟繼承。次年,母親不幸去世。2005年,我和弟弟去辦理公證手續時,弟弟自愿將其所繼承遺產份額轉移給我繼承。不想,我已故哥哥的兒子胡金光得知此事后,以其是法定繼承人、理應代位繼承為由,要求對我母親的遺產進行分割。請問:我侄子的要求合理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究竟孰優先?
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遺囑繼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代位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之位繼承的制度。而《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你侄子雖然是法定的代位繼承人,但由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所以只能按照你母親的遺囑處理遺產。由于你弟弟胡子武放棄遺產份額,故應由你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