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 合同編號: )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郵編: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省(市) / 地區: 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所(址): 郵編: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聯系電話:住所(址): 郵編: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 甲方將座落在本市 _______ 【區】【縣】 _____ 路 _____ 【弄】【新村】 ______ 【號】【幢】 _____ 室 ( 部位 )________ 的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 ________ 平方米,房屋類型為 ________ ,結構為 ________ ,房屋用途為居住。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產權證,編號: ___ 】【 ___ ,編號: _________ 】,并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并保證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 ____ 年 ____ 月 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租賃日期自 _____ 年 ____ 月 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2-2 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返還該房屋。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 ____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租金為 (_____ 幣 )______ 元。月租金總計為 (_____ 幣 )_______ 元。 ( 大寫: ____ 萬 ___ 仟 ___ 佰 ___ 拾 ___ 元 ___ 角整 ) 。上述租金在租賃期限內不變,如需變動,則應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并達成書面協議。
3-2 乙方應于【每月 ____ 日前】【 _________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____ %支付違約金。
3-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___________ 。
第四條 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 _____ 個月的租金,即 (______ 幣 )___________ 元。保證金收取后,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4-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信、空調、有線電視、 ______ 、_______ 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另一方承擔。
第五條 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1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_____ 日內進行維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5-2 根據前款約定,應由甲方維修而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應由乙方負責維修而拒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 ______ 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5-4 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之日】【屆滿后 _____ 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 (______ 幣 )______ 元 /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6-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 轉租、轉讓和交換
7-1 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7-2 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條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