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提供的是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天津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