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張麗與李強(均系化名)在五蓮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6年7月,張麗與賈某相識并產生好感,后兩人發生婚外兩性關系,張麗由此懷孕。次年6月,張麗生下小偉(化名),后小偉一直跟隨張麗生活,賈某對此并不知情,也一直沒有支付過撫養費。
2014年11月,7歲的小偉以生父賈某未盡撫養義務、追索撫養費為由向五蓮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賈某支付撫養費。后經DNA司法鑒定,賈某確實是小偉的親生父親。
賈某對鑒定結果無異議,但他卻認為自己雖然與小偉有血緣關系,但7年來,自己始終不知道小偉的情況,小偉的訴訟請求已經超出了兩年訴訟時效。賈某主張,孩子請求的撫養費是財產權,應當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只支付給孩子近兩年的撫養費,兩年之前的不予支付。
2月6日,經五蓮縣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賈某一次性支付小偉7年多以來的撫養費共計4萬元,并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負擔小偉撫養費5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止。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權利
據案件承辦法官介紹,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偉系被告賈某的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賈某系小偉的生父,理應承擔對小偉的撫養義務。
“請求撫養費是權利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雖然也涉及一定的財產權益,但身份權畢竟是人格權益的延伸,且其主要還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法官介紹,因此,賈某應當向小偉支付其自出生起至2014年10月的撫養費,且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負擔小偉撫養費直至小偉可以獨立生活為止。
多知道點 什么案例有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
法官介紹,大多數案件都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少數不適用時效限制。那么,什么樣的案件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呢?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關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法律、法規對于索賠時間和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系范圍內,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