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時,他承諾每月支付1萬元撫養費給女兒,可是支付1年后就停了。前妻來質問,他稱失業了,沒有生活來源。前妻不信,以7歲的女兒名義起訴前夫,要求支付原先承諾的撫養費。此案在鹿城法院開庭審理。日前,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原先承諾的撫養費“打對折”支付。
結婚后出國,5年后回國離婚,兩個女兒分別歸兩人撫養
今年41歲的壽先生原本在意大利經營酒吧,經濟殷實。去年底,他回了國。沒多久,他收到一張來自鹿城法院的傳票,仔細一看,是他的大女兒向他討要撫養費。
2007年2月6日,壽先生與小他7歲的蔡女士在溫州登記結婚。之后,蔡女士隨他去了意大利定居。他們原本有個幸福的家,壽先生在意大利經營酒吧,蔡女士在家照顧兩個可愛的女兒。
這段婚姻持續5年后劃上了句號。2012年5月,壽先生和蔡女士回國協議離婚。根據協議,5歲的大女兒由蔡女士撫養,2歲的小女兒由壽先生撫養。協議中,壽先生承諾自2012年6月起,每月5日支付給蔡女士1萬元,作為大女兒的撫養費。
離婚后,因為小女兒當時才2歲,便與大女兒一起隨蔡女士回國,在杭州生活。目前,小女兒已經跟隨壽先生生活。
前夫停止支付撫養費后,前妻發現他依然過著有車有房、穿名牌日子
一開始,每月5日,壽先生會準時支付給蔡女士1萬元。到了2013年6月,壽先生突然停止支付撫養費。
蔡女士聯系了他,質問為何不支付撫養費。壽先生稱自己已經失業,沒有經濟來源了,所以沒能支付撫養費。
蔡女士認為,雙方協議離婚時,因為壽先生承諾的撫養費金額比較高,足以滿足女兒生活需要,她才沒有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要求。另外,壽先生在意大利經營酒吧時每月有1萬歐元的收入,怎么可能突然失業?
在與前夫交涉時,蔡女士發現他回國后依然過著有車有房、穿名牌衣服的生活。她認為,壽先生不像碰到“經濟危機”。
為給孩子爭取撫養費,蔡女士以大女兒的名義,她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將前夫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壽先生支付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2月止的撫養費9萬元,并繼續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每月支付1萬元撫養費義務。
如何調整撫養費金額成案件爭議焦點
在審理中,壽先生道出了自己的難處。他說,由于這幾年歐洲經濟蕭條,酒吧一直處于虧損狀態,他把自己持有的65%的酒吧股份轉讓給他人之后,2013年11月回國定居。回國后,他一直處于失業狀態,和其父母一起住,房子已經抵押給了銀行,支付能力大不如前。
壽先生向法院遞交了兩份公證書,證明自己在意大利退伙及清算的情況。此外,他還提交了一份證明,證實自己目前處于失業狀態。
壽先生認為,根據公平原則,他有權下調撫養費。考慮到自己的經濟負擔能力和兩個女兒的生活水平,壽先生當庭反訴,請求免除其每月支付1萬元撫養費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書是當初雙方在公平、自愿的情況下簽的,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體現。不過,經查明,壽先生目前的經濟能力確實明顯下降,如何調整撫養費金額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此案中,如果將撫養費由1萬元調整到3000元至4000元,將有違締約時的意思自治,若將撫養費由1萬元調整到8000元至9000 元,又明顯高于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發現,壽先生和蔡女士之間的矛盾并非那么激烈。經辦法官就當起了和事老,開始做起調解工作。
經調解,壽先生答應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撫養費共計79166元。此后,他每年支付給大女兒5萬元撫養費,直至其年滿18周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