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21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同時婚姻法解釋一 第20條 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父母雙方對屬于這種情況的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義務子女有權向法院起訴。
在子女上大學期間,按照法律規定父母是不負擔這一義務的,因為在此期間子女已經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子女與父母之間具有著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發生改變。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因此對于子女在上大學期間的費用,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擔話,另一方不論是出于一種親情的責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均應該給予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