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問題雙方可以協商,一般情況是按月給付的。但是,只要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日后情況發生變化,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離婚條款中撫養費的給付方法的解釋: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
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
一是出國、出境人員;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四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
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
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