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對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已判決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原告的訴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離異后的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如果法院審理查明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情形的,只要父或母有給付能力就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訴請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另行起訴。其基本內涵是,對于同一個事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得就此再次提起訴訟。對于法院來說,對于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系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復作出判決。所謂同一事件,是指同一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同一事實)而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產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法律事實);同一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決內容相同。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稱之為同一事件,否則,就不是同一事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這一規定就體現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該原則是訴訟中所遵循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一是要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二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三是以避免當事人之間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增加支付撫養費,是因出現了新的情況,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被撫養人在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訴請求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情形
在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均會根據當時的情況,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作出規定。但是子女生活所必要的費用勢必將會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產生相應的變化,這很可能使得在離婚時所確定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滿足子女現在的生活需要。因此,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學習所必要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換言之,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子女的撫養費作出重新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根據上述規定,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首先需要參考當地同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對其請求是否合理作出判斷。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此處所指“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應”是指維持子女正常生活所需之合理費用,既不應以滿足子女的奢侈性消費需求為標準,也不應僅以能夠維持子女生存為標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應是指以前所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確實無法滿足該需求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其所需要支付的撫養費,從而使其能夠得到醫療救治或者接受正規的學業教育。其次需要法官判斷父或者母有無經濟支付能力。無論是法定還是酌定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只有當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準予增加撫養費數額。如果父或母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能力承擔過多的撫養義務,則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