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湖北棗陽一名5歲的小男孩打起撫養官司,要求法庭確認該市一名男子是他的生身父親,還要求做親子鑒定,但被該男子拒絕。12月26日,棗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推定該男子就是男孩的父親,并依法判令該男子給付小男孩撫養費5萬元。 1999年10月,棗陽市的黎明富認識了本市的女青年汪曉燕。2000年6月,倆人開始同居生活,2001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小軍(化名)。三人共同生活一年多后,黎明富便離開汪曉燕、小軍母子,未再盡扶養義務。由于汪曉燕、小軍母子無固定經濟來源,生活難以維持,汪曉燕多次要求黎明富給付小軍撫養費,但黎明富以小軍不是其親生為由拒付。今年10月,小軍在母親的帶領下,將黎明富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確認黎明富是他的生身父親。庭審中,黎明富雖同意鑒定,但拒不提供親子鑒定血樣,致鑒定無法完成。 法院審理認為,小軍系黎明富與汪曉燕同居生活期間所生之子,現黎明富否認小軍為其親生,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對于小軍是否為黎明富親生這一事實的爭議,黎明富同樣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不是小軍的親生父親。但黎明富拒不配合親子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為此,依法推定黎明富與小軍間存在親子關系,黎明富應當對小軍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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