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幾年前,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我當時已經下崗,靠作臨時工掙一些生活費,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所以我與丈夫約定6歲的兒子由他撫養,我暫不負擔撫養費。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沒有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為由阻撓我探望兒子。請問,我沒有負擔撫養費,就不能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嗎?
法律分析:
你可以探望孩子。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不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知,你作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兒子的母親,完全享有探望兒子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并不因你不負擔兒子的撫養費而喪失。你的前夫及其家人阻撓你探望兒子,實際上是剝奪了你依法享有的探望權。你可就探望兒子的方式、時間與前夫協商;協商不成,你可以探望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支持你行使探望權的訴訟請求。
但應當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探望兒子的行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例如致使他情緒反常、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等,根據你前夫的申請,法院將會中止你的探望行為,直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能恢復你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