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根據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隔代)的近親屬的探望權。
首例隔代請求行使探望權的案例,得法到院的支持。 隨著社會生活的多樣化、家庭結構的轉變以及離婚率的不斷攀升,探望權糾紛以及人們對探望權的訴求也變得復雜和迫切,而《婚姻法》對隔代探望權并沒有相應規定。但沒有規定,并不意味著沒有隔代探望權,在辦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需將權利義務相統一、公序良俗、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則進行綜合考量,確定隔代探望權是否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