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一位離婚女士,來找律師咨詢,他與前夫離婚了,孩子由她撫養,前夫再婚了,還要來看望孩子,她不想讓前夫看望孩子,問是否可以?前夫再婚后還有探望權嗎?
《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
這位女士咨詢的問題是關于離婚后沒有撫養孩子一方對于孩子的探視權問題,也叫做探望權。《婚姻法》對此規定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如何行使探視權
關于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例如探視地點選擇在孩子的家里,還是沒有撫養孩子一方的居所,還是孩子上學的學校,或者是選擇在其他公共場合;規定探視頻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視具體時間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時,另一方可以以探視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探視請求,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孩子探視權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具體方式、時間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當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況等確定。
探視權的中止
探視權可以暫時被限制中止。父或母探視行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視孩子的權利。比如: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吸毒行為、或者探視孩子時有虐待孩子行為等。
在中止探視孩子的是由消失后,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對于孩子的探視權。
這里需要特別之處的是,探視權的判決、中止、恢復,都是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介入當事人的探視權糾紛。
總結
由以上解釋看出,離婚后再婚不是影響孩子身心發展的情形,所以這位女士就不應該拒絕孩子父探望孩子。當然,如果孩子父親再婚后探望孩子中發生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是由,這位女士可以以具體是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止孩子父親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