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歲零兩個月的非婚生女小蘭(化名),起訴闊別近半年的生身父親,索要撫養費和教育費。經北京市西城法院便民法庭調解,小蘭的生母何女士和生父俞先生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是在新《婚姻法》頒布實施之后,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非婚生子女索賠案件。
今年27歲的俞先生出身于北京一個高級知識分子家庭,1998年大學畢業后到深圳打工,和何女士住同一棟樓,一個多月后兩人開始同居,但一直沒有辦理,不久何女士就懷孕了。當時他倆都沒有什么錢,拖了一陣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來。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氣,讓他立刻回家,于是他在今年春節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何女士抱著才一歲多的女兒小蘭來到北京西城法院遞上一張訴狀,要求被告俞先生每月支付女兒1000元撫養費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費5萬元。
在法庭上,俞先生承認從未有過與何女士結婚的打算,因為雙方的家庭、背景、學歷等等相差懸殊。再次見到可愛的女兒,俞先生感到心中難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撫養女兒。這起非婚生子女索賠案以男方監護撫養而審結。(據《北京晚報》)
“不明不白”來到人間的孩子是無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而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會地位。針對當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的現實,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款明確規定了生父對子女負有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但對生父是否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則沒有提及。
為彌補1980年《婚姻法》的明顯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9條規定:“解除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將原《婚姻法》第19條第2款修改為第25條第2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