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小梅的父母在外出旅游途中遇難,給小梅留下了50萬元遺產。處理完小梅父母的后事后,12歲的小梅就隨其叔叔一家人生活。2007年6月,小梅的叔叔私自拿走小梅繼承遺產中的20萬元和別人合伙開公司。因為小梅吃住都在叔叔家,寄人籬下的小梅也不敢反對,只是一次去姨媽家才和姨媽說起這件事。小梅姨媽知道此事后,馬上找到小梅的叔叔,讓他把小梅的20萬元還回來,可小梅叔叔卻說20萬元是暫借的,等公司開業后掙了錢就會還的。后來,小妹姨媽以小妹的名義,起訴小梅叔叔,要求其返還20萬元并賠償損失。法院最后判決小梅叔叔返還小梅20萬元并支付其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律分析
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系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小梅的父母遇難后,小梅的叔叔符合監護人的條件,可以作為小梅的監護人。
作為小梅的監護人,小梅叔叔必須承擔以下監護職責:(1)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小梅所繼承的50萬元,屬于小梅父母留給她的遺產,這屬于小梅的個人財產。雖然小梅只有12歲,其叔叔作為監護人有權監管小梅的財產,但不能隨意動用小梅的財產,更不能將這筆錢為了個人目的而使用,否則,就違反了監護職責,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開公司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小梅叔叔經營公司失敗將20萬元賠了,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