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新屋裝修要向物業報告,先交裝修管理費方能入場,為此業主程小姐以每天20元的標準共繳納了240元。裝修結束后,程小姐認為物業無權收繳該費用,向法院起訴。
據程小姐訴稱,今年7月,她在自己新購的番禺某大型小區新屋內實施裝修,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后,并按規定申報并繳納了裝修押金。但之后物業公司還要求其以每天20元的標準,預交一個月的裝修管理費。為了正常進行裝修,程小姐共裝修12天,物業公司向其收取了240元裝修管理費,并出具了發票。對此,程小姐認為其裝修管理費沒有收費依據,是不合理收費,請求予以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中已明確該項收費,因此認為其效力應及于每位業主。且被告物業公司對包括原告房屋在內的住宅小區提供了裝修審核、裝修監督等物業管理服務,履行了合同義務,故對業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