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提供健身器材供業主健身,業主意外受傷,這時提供免費服務的物業部門是否還應擔責?4月2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物業仍須擔責,因為免費不等于免責。
2008年5月12日晚7時30分,張先生去沈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健身活動房健身,在使用健身器材時,健身器的鑄鐵吊環突然斷裂,橫桿砸在其頭部,張先生受傷住院治療。
張先生認為,自己作為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就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物業公司在健身房內沒有設置管理人員,對進去健身的業主也沒有進行指導,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物業應賠償他的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他們是在自己的活動房免費提供健身器具,且在房間內張貼了使用須知,本案是因張先生使用器具不當造成,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物業公司所設立的活動房雖然未收取任何費用,但設立該活動房的目的是為方便該小區業主健身之用,全體業主均可以到該房間內進行健身活動,因此該活動房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隱含在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中。
張先生作為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就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物業公司在健身房內沒有設置管理人員,對進去健身的業主也沒有進行正確指導,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才導致張先生受傷,物業公司對張先生的人身損害后果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市法院于近日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醫藥費2778元、誤工費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