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何照新)車停在地下車庫里,天花板上卻往下滴腐蝕性液體,導致前機蓋被腐蝕,李女士為此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石景山法院。記者今天獲悉,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的一半。
李女士表示,該地下停車位是她購買的,但沒想到停車位上方的天花板往下滴腐蝕性液體,滴在機動車前機蓋上造成腐蝕,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機動車修理費3150元。在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辯稱:因李女士并未簽訂地下車庫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交納相應的管理服務費,且腐蝕性液體漏下的垂直落痕與機動車蓋上的落點不符,故李女士所述損失與其無關,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物業公司管理的地下車庫頂部上存有液體滴漏的痕跡,雖經事發當日的垂直測量,漏點與滴點不盡一致,但考慮液體的流動性及外力的影響,且物業公司未能提供地下車庫的錄像作為證據,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此外,李女士作為車位的所有者,應與物業公司及時簽訂地下車庫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交納相應的管理服務費,以保證地下車庫的管理服務方能夠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綜合考慮以上兩方面因素,法院判令李女士、物業公司對受損車輛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