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小區業委會以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全體業主投票決定予以解聘。物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上海某物業公司的要求業委會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
2007年5月10日,上海某物業公司與南匯某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委會委托該公司對所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服務時期為3年,并在合同中約定了服務的相關事項及收取標準。之后,物業公司進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在服務過程中,因物業公司的某些環節服務不到位,業主對此不滿意。2009年3月,業委會啟動解聘物業公司的程序,經投票表決,大多數業主同意解聘該物業公司,并在事后發出書面解聘通知。現物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上海某物業公司訴稱,雙方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己接受業委會委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后,精心組織,嚴格管理,盡職盡責地履行合同義務。然而,遺憾的是,小區業委會卻單方書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現自己認為解聘不合法,請求法院判令業委會繼續履行合同。
小區業委會辯稱,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先承諾,每天升國旗,但事實沒有,衛生死角一大堆,還存在違規出租房屋等行為。故經全體業主投票決定,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并經社區支部及房地局物業科監督后作出解聘,解聘程序是合法的,據此,請求法院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等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物業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業主不滿意,故業委會通過啟動表決程序后決定予以解聘,且已經書面通知。物業公司認為業委會的解聘程序不合法,應當向相關管理部門反映,現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