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5年,福州的雷女士購買了位于臺江區的一套房子。
2008年6月,雷女士花費近50萬元對房子進行裝修后,就入住新房。而7月13日,當她出差3日后回家,卻發現整套房的地板都浸泡在污穢物之中。家具、墻紙等也受到污水的侵蝕,總計損失6萬多元。
事后,物業及時派人清理了堵塞的下水管道。
雷女士認為,由于房產公司的設計缺陷,以及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善,才導致其蒙受損失。今年2月,她將兩家公司一起告上臺江法院。
模擬辯論
觀點一:房產公司沒有責任,被淹是物業公司與業主所致。
雷女士的房屋,通過工程質量以及消防驗收,具備交房條件,并不存在房產公司設計缺陷。
此外,雷女士的房屋損害,是由于其樓上的垃圾堵塞了下水管道,物業公司管理不善等原因所致,與房產公司無關。
觀點二:物業公司已盡責,被淹是房產公司與業主所致。
雷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的約定,物業公司都有做到,且在雷女士家被淹后,也及時疏通管道。物業沒有違約,雷女士的損失與其無關。
此外,雷女士的損失屬于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實,首先是房產公司存在設計缺陷,導致管道堵塞,其次堵塞物為業主所遺。
觀點三:物業與房產公司均應承擔責任。
雷女士的損失是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清理管道,同時房產公司設計房子時存在設計缺陷導致的。雖然房子通過了各項驗收,但是下水管道屬于隱蔽工程,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發現是否存在問題。
法院判決
經審理,臺江法院認為,雷女士將房屋進水之事,歸咎于房產公司設計缺陷以及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她就必須對這種說法提供證據來證明。
根據物業合同,物業確實已經盡責,雷女士并不能證明其有何管理不善。且房產公司事后對下水管道進行修繕整改,導致王女士無法證明原下水管道是否存在質量和設計問題。
因此,法院認為,由于雷女士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說辭,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不過,由于房產公司也不能證明下水管道堵塞與房屋進水不存在必然聯系,因此房產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
今年6月,臺江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之說不予支持,考慮到損失確有存在,房產公司酌情賠償雷女士經濟損失一萬元。
嘉賓說法
主持人:記者張雋通訊員李潔淼
嘉賓:福建寬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榮堅
主持人:本案中,雷女士受到了損失,為何法院最終只判房產公司酌情賠償一萬元呢?
王榮堅:根據法律,如果業主要證明自己被侵權,就應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中,業主只是證明其損失,并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物業和房產公司侵權。舉物業方來說,物業公司與業主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物業沒有違約,自然不能進行賠償。如果業主能證明,物業沒有定期清理維修,在事情發生后沒有及時處理等,導致了損失擴大,那這樣就可以索賠。
主持人:有種情況是,業主房屋進水,最后起訴樓上的業主獲勝,這與本案有何不同?
王榮堅:這種案件之所以能勝訴,在于受損的業主,能夠證明是樓上的某一戶或者多戶業主亂丟垃圾,導致管道堵塞最終家中被淹。比如說,樓上的業主正在裝修,卻將裝修材料等容易堵塞的污物丟進管道,那么這戶丟垃圾的業主,無疑該承擔責任。相反,如果那戶人家能夠證明不是自己丟的垃圾,那也可以不進行賠償。
主持人:那是否意味著,如果本案的雷女士能夠證明是哪些業主丟棄垃圾,并起訴他們,就能獲得賠償?
王榮堅:應該說是。此類侵權案件,首先應明確侵權者是誰。案件里的雷女士,不能因為下水道堵水,就推定房子設計有缺陷,物業管理不到位。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我個人建議可以起訴樓上的業主,這樣邏輯上首先說得通,其次管道堵塞也確實是由于樓上丟棄垃圾所致。
如果王女士能夠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是哪幾戶業主丟棄的垃圾,是管道堵塞的最大元兇,我相信勝算會更大。(記者 張雋 通訊員 李潔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