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林先生在同一小區購買了三套房屋、五個車位,其中,有些車位因平時不常停車,經常被他人占用。2003年2月24日晚,林先生的95號車位又被他人占用,一氣之下,林先生就將自己的車停在該車前面的走道上。次日上午,占了林先生車位的業主因車無法開出,就叫了8個人進入車庫設法把車開走。后來,物業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物業管理費、車位停車費時,林先生以車位被占用為由拒付任何費用,物業公司遂將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關物業費用。
律師評析
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設施進行日常的維護、修理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物業管理費。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王阿麗律師分析,現在物業管理訴訟的一大新特點,即原告多為物業管理企業,被告多為業主。在這些訴訟當中,業主拖欠費用的原因有很多,許多業主對自己擁有的權力及應承擔的責任不明確,有的業主將自己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和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矛盾混為一談,也有的業主將對房子質量問題或購房中產生的其他怨氣也發泄到物業管理企業身上。在問題得不到解決時,常常采用不繳物業費的消極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阿麗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物業公司接受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實施對小區的物業管理;林先生作為業主,接受了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之間就自然形成了服務與被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車庫管理中,有因管理不嚴而發生其他業主車輛占用林先生車位之事,但作為業主,林先生應該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應以車位被人占用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防范之道
按時繳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只有在物業公司完全沒有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業主才可以拒繳全部物業管理費。以物業公司某項工作存在不足而拒繳全部物業管理費是不正確的。必須注意的是,業主主張對服務不足的部分拒繳物業管理費,必須向法庭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仍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業主在居住時與物業公司發生一些爭執時,如果發生了損失可以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不要隨意地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
相關鏈接
根據一些物業公司管理人員介紹,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五花八門,記者現摘錄其中有趣的五條,與大家共勉。
理由一:因為樓上兩口子經常打架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二:因為小區路燈不夠亮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三:因為樓上小白狗“耍流氓”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四:因為保安不帥所以不繳物業費。
理由五:因為你們總向我催要物業費所以不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