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園管理處以王先生家裝修時加寬了進戶門為由,先停了王先生家的電。之后又把王先生家的水表廠拆了,停了他家的水。無奈,王先生只好把該管理處告到了法院。那么,該管理處能否以住戶裝修違反規定或不交管理費理由,對住戶停水、停電呢?
簡要說明:
業主裝修違反規定或拒交物業管理費固然不對,但物業管理公司不應以停水、停電等極端做法來“懲罰”業主,物管公司應當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才便于日后的其他各項管理工作。
詳細評析:
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權利以各種理由對住戶停水、停電的。
首先,前面我們說過,物業管理公司不具備處置權,不能對業主的行為隨意處置。其次,水、電的產權不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物業管理公司只享有管理權,水電只有水電的主管部門有權停供,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停水、停電,而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也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停水電造成的損失,同樣,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追究業主在收費合理的情況下不交管理費或違反有關契約的和合同的違約責任。
事實上,法院也是這樣判決的。法院認為,住宅區內的水電供應及維護應由有關供水、供電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切斷住戶的水電供應。管理處因與住戶發生糾紛而切斷住戶的水電供應,是侵權行為,應立即恢復對王先生家的水電供應。
理論上說,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物業管理公司已和供水、供電部門達成協議,簽訂了合同,供水、供電部門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在必要的情況下停水、停電,則物業管理公司就可以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行使這項權利。
但不管怎樣,我們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停水電的做法都是不可行,或是不足取,容易使物業管理公司陷入被動。業主違反規定,或者欠交管理費的時候,物業管理公司應著重勸解與教育,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其他業主應引以為戒,不要效法。這樣做,可以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樹立比較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