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辦公樓三樓漏水致使通往電梯的臺階結冰,趙小姐上班時經過不慎滑到,導致右手骨折,事發后,趙小姐曾多次找到管理寫字樓的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而物業公司認為,根據租賃合同,趙小姐所在公司租賃的辦公樓僅有載貨電梯而無客用電梯,因此,趙小姐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而不應該乘載貨電梯,而且,事發當天物業管理管理人員也曾勸說趙小姐走人行樓梯,但趙小姐不聽。所以物業管理認為趙小姐跌傷是其本人過錯造成,應自己承擔后果,故物業管理公司不作賠償。因此趙小姐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請針對以上問題探討一下:本案中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你認為本案應如何理?
答:既然所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或相關管理規定已載明電梯的使用性質,再加上當天管理人員現場已明確告知趙小姐不能乘搭載貨電梯,在這種情況下導致趙小姐摔傷,責任全在趙小姐身上。但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來講,為了更好地體現自身盡責的服務精神和人道主義,可考慮給予20—30%的醫療費用的補償。這種做法的口碑及誠信比得上千萬次的宣傳口號以及辛苦勞累的溝通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