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日持久的麗江花園物業收費糾紛案,自2005年6月在廣州市番禺區法院開打以來,經歷一審業主勝訴——中院二審業主敗訴——中院駁回業主再審申請后,經廣東省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于昨日在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
省級檢察機關對民事糾紛案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并獲受理,同時“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在訴訟實踐中實屬罕見,也使此案大有峰回路轉的意味。法律界人士指出,除非發現足夠充分的證據顯示終審法院的判決不公,鮮有省級檢察機關會對一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糾紛案提起抗訴。
《新快報》長期關注包括麗江花園、63層天價物管費在內的各類物業糾紛案的走向,關注業主自治。早在2005年10月,本報就以《廣州物管收費有多亂》為題,對廣州30多個小區的物業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進行了調查,受到廣泛關注。
時至今日,物管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的現象仍十分普遍,麗江花園一案的結果將對目前的收費亂象有何影響,人們將拭目以待。
省高院法官:物業公司應主動與業主溝通達成諒解
經過法庭調查和庭辯之后,省高院法官進行了調解,希望雙方能進行充分商談,達成一致。他兩次要求物業公司主動與業主溝通,以達成諒解與社區和諧的目的。他又指出,我認為主動權在物業公司一方,因此物業公司在庭審后應積極主動與業主聯系,心平氣和地溝通,以達成諒解,維護麗江花園的和諧。
省檢察院:
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物管收費超出限制無效
昨日上午,麗江花園物業收費糾紛業主抗訴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再審,該案終審判決一年后,經過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在2008年12月18日由省高院立案。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決定,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省檢察院檢察官當庭宣讀了《民事抗訴書》。2008年11月11日就已發出的《民事抗訴書》的結論認為:“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物業管理費標準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終審判決要求業主按照該標準支付管理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檢察官指出:“政府指導價是法律強制性的價格幅度,超出該幅度即為無效。”
“由此可見,本案涉及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適用政府指導價,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在政府確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約定,即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自主協商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受到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上下限限制,超過該范圍的費用部分應為無效。”
適用法律
《民事抗訴書》引用了《價格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實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物業公司律師:
抗訴事實認定不清
原判決正確應維持
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難以理解省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他當庭表示,麗江花園的物業費糾紛一案,經廣州市中院終審后本已平息了近兩年。但是省檢察院的抗訴,事實認定不清,打破了麗江花園的平靜,再次挑起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破壞了社區和諧環境。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還指出,番禺物價局、廣州市物價局出爾反爾,無視麗江花園的實際情況,針對物業公司發出的《關于規范番禺麗江花園物業服務收費通知》等文件缺少法律依據,引發矛盾制造混亂。物業公司的多位律師發言認為,中院的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業主代理人:
終審判決自相矛盾
業委會不代表業主
業主的律師指出,2006年4月番禺區物價局發出《關于規范番禺麗江花園物業服務收費通知》,物業公司不服,經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起訴、上訴后均未得到支持。即一二審法院均認可了該《通知》中確定的政府指導價。
但在后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官司中,中院卻又認定物業公司的收費合理,判業主敗訴,說明二審法院對同一物業區域的物業收費標準,采取了前后矛盾的裁定,明顯違法。
同時,物業公司操縱業委會選舉,并以業委會的名義與自己簽訂高出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合同,并不代表業主意愿,也違背了法律強制性的價格規定,實為無效合同。
本案回顧
業主:勝訴——敗訴——被駁回再審要求——抗訴
2004年9月15日,廣州市物價局和房管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同日,廣州市物價局和房管局又聯合發布了《2004年—2005年度廣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其中一級資質的物業公司物業收費的最高價定為1.70元/㎡,上下浮動幅度是15%。
此時的麗江花園的物業管理費從2元/㎡到3.50元/㎡不等,引起業主的不滿。麗江花園的部分業主劉廣生、劉演發等率先要求物業公司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物業管理費,遭到物業公司的拒絕。而此前,麗江花園的部分年輕業主要求參與業委會選舉,改變由物業公司控制業委會的局面遭到失敗。
2005年伊始,部分業主開始拒絕交納物管費,抗議物業公司“不遵守政府法規的行為”。6月,物業公司將維權帶頭人劉演發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17日,番禺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敗訴,接著物業公司上訴至廣州中院。
2006年8月,中院發出《民事裁定書》,中止訴訟。原因是:“番禺區物價局2006年4月14日發出《關于規范番禺麗江花園物業服務收費通知》,廢除一費制,執行政府指導價。”
此時,麗江花園業委會的選舉之爭也不斷升級。
2007年6月,物業公司繼續因與劉演發等人的物業費糾紛上訴至中院。
2007年12月7日,離一審兩年后,中院判業主敗訴。
2007年12月14日,劉演發要求中院再審此案,于次年2月1日被駁回。劉演發等業主同時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書》。按規定,由市級檢察院提交給上一級檢察院進行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