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交維修基金十年后入賬
1999年,趙先生購買了某小區房屋,并向物業交付了維修基金1529.25元。2004年,小區業委會向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維修基金賬戶.但直到今年3月,趙先生才在自己的分戶賬戶內查詢到上述維修基金。
趙先生認為,10年來,物業占有該筆維修基金產生的利息1156.11元,屬于不當得利,請求法院判令物業返還。
法院認為,根據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入住時可一次性收到物業維修基金。而趙先生繳納的維修基金未及時入賬,一是由于在2004年前業委會并未申請設立維修基金專用賬戶;二是由于業委會一直未對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單予以確認,致使物業代收的維修基金不能及時進入分戶賬戶。在此情況下,物業代為保管維修基金并無不當。趙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取得了利益,故物業不構成不當得利。據此,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請求。